6.5 环卫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


6.5.1 商业街型市场和商超型市场的公共厕所宜采用附属式,露天市场、厅棚型市场的公共厕所宜采用独立式;中型市场宜设置1处公共厕所,大型市场、特大型市场宜设置2处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
6.5.2 中型及以上级别集贸市场至少应设置1处垃圾收集点,并应采用垃圾分类收集。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与周围建筑距离不应小于5m,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
6.5.3 废物箱应依据市场类型和级别确定其服务半径,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宜采用垃圾分类收集。
6.5.4 冲洗消毒设备宜设置于肉禽类交易区。

条文说明

    本标准对于环卫设施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增加了对废物箱、消毒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6.5.1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附属式公共厕所指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独立式公共厕所指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不应小于2:1;商场、超市、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与购物面积成正比,1000㎡以下的不应低于6个厕位数,每增加2000㎡厕位数增加6个,每厕位建筑面积参照二类厕所级别,不应低于3㎡。
6.5.2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要求和服务半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规定,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计算方法可参照该标准附录的规定。
6.5.3 集贸市场废物箱的服务半径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未有明确规定,可根据市场类别和级别参照“商业街道两侧的废物箱设置间隔50m~100m,广场应按照300㎡~1000㎡设置1处,镇(乡)建成区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的出入口附近等应设置废物箱”设置。
6.5.4 冲洗消毒设备主要用于地面或者案台上的残留血液和其他垃圾的冲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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